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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19 16:00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招生工作“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评价、择优”的思想和原则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制定本章程。

  条  学全称为黑龙江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

  条  是黑龙江省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主管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条  黑龙江省省属本省,面向全国,以教育为主,招收并培养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高职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多元化开放式的办学模式,办学的主体地位,并其它形式办学。

  第五条  多学科渗透的办学优势,深化以学分制为基础平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依托外语学科优势,开放、互动、多层次、国际化的办学模式,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人才培养的质量。

  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组长、人为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其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是招生工作的职能,在主管校长的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编辑、设计每年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

  3.对招生,跟踪和省的招生趋势,参加招生改革的,实施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的招生工作。

  6.发布、名册汇总、转递、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工作的、汇总。

  7.全国各高招生,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交办的工作。

  规则

  第八条  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招生工作文件的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按由高到低排序

  第九条  学工作计算机网上远程

  第十条  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

  第十  进档,按级差的级差当年而定。有下列者,做退档

  (1)分数未最低线;

  (2)分数未所报最低线,且不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下,同等分数、条件的优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由决定予以承认,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仅在进档时分配上按原始排队,不享受。此外,优秀学生推荐制度,并当年,在分配上,对受推荐的优秀学生

  第十三条  以高考总分为准,对科目的不作

  第十四条  除外语类外,不限制语种。电气类及国防生等部分外语教学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五条  除艺术类外,《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对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

  第十六条  在招生计划未下,接收

  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普通高等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收取

  第十九条  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设有奖学金、奖学金、学习标兵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特困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十条  遵守、、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招生、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及个人严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被通知书于开学前2周寄出。

  十二条  黑龙江招生网址为:http://zsb.hlju.edu.cn/, E-mail为:[email protected],咨询电话为:0451-86608661。

  十三条  本章程将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当年招生修订。本章程若与法律、法规和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为准。

  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招生工作

  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招生工作的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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