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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28 11:14
章 总则
条 《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普通高等招生工作文件,北京耿丹招生的,为规范招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条 名称:北京耿丹,国标代码:13904
条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邮政编码:101301
条 北京耿丹是由教育部(教发函[2005]9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52号)文件批准成立,是普通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独立法人,《独立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 的举办方是北京,合作方是北京耿丹教育发展中心。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和艺术类。
第七条 招生“阳光工程”的精神,并纪检监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有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由主管院长和人组成。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教育部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招生来源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向社会公布。
章 招生考试
第十 报考我院的均须参加全国普通招生考试。
第十二条 我院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规则
第十三条 各、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按享受的,按后的调档。
第十五条 对身体状况的《普通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入学后还需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者,取消入学。
第十六条 时,往届生和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英语、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的口试须合格;报考设计的,建议有绘画基础。
第十八条 时按文化由到低分和顺序,不设级差。
第六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耿丹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耿丹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十条 我院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标准。各均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名称 科 类 标准 (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 (元/学年) 公共事业管理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国际与贸易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市场营销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工程管理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财务管理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广告学(会展策划与管理)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英 语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汉语言(对外汉语教学) 文、理兼招 16000 22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类 17000 2200 设计 类 17000 2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类 17000 2200 电子工程 类 17000 2200 通信工程 类 17000 2200 艺术设计 艺术文、艺术理兼招 18000 2200 动 画 艺术文、艺术理兼招 20000 2200 数字媒体艺术 艺术文、艺术理兼招 26000 2200* 部分标准北京市教委批复为准。
十 我院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教委。
十二条 招生:
咨询电话:(010)60413297 60413298 60413299 传真电话:(010)60411961
网址:www.gengdan.edu.cn
第八章 附则
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为准。
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耿丹招生工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