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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  清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招生规模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清华大学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我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体检标准、高考成绩满足清华大学在该考区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一条  清华大学在调阅考生档案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但是被清华大学认定的自主选拔候选人,其认定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的实际考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清华大学的所有考生的志愿满足率最大为标准,一般在1—5分之间,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如果清华大学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的部分专业在部分省市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达到清华大学调档分数线的国防专业和定向专业的考生人数少于国防专业和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名额时,可以在该考区清华大学调档分数线下20分之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报考此类专业的考生档案。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设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国防生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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