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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轮岗制度汇编4篇,欢迎品鉴!
【篇1】行政事业单位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高素质复合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轮换的范围包括经营单位内部、公司部门间、各部门与经营单位之间、经营单位之间的轮换。
第三条各子公司或部门安排员工进行工作轮换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做到量才适用;
管理层的轮换建立在年终考核结果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素质的原则,着重培养经理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第四条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每年按以下比例安排员工进行轮换:
按3%~5%的比例对现有专业人员进行轮换;
按10%~15%的比例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轮换。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员工应参加工作轮换:
第一类,在外协、采购、广告、财务、营销、人事、劳资、资金结算等重要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员工。
第二类,大学本科以上,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上进心,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员工。
第六条每年12月初,进行下年度的工作轮换安排。专业人员的轮换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作轮换自我申请表》。集团总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总监审批;经营部门由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总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备案。
第七条每年12月初,人力资源部与各部门拟定参加轮换的工作人员名单。其中,各经营部门将工作轮换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八条进行工作轮换的员工由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记录员工的基本情况、优缺点、轮换期间工作、培训情况、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工作轮换的具体操作按内部调动形式进行,审批手续按内部调动程序执行。
第十条每年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针对本单位轮换员工情况,做好轮换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对安排轮换的员工,根据其培养方向及集团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其相关工作。向管理方面发展的员工以安排行政管理、企划、品牌管理、营销管理、科技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为主;向技术方向发展的员工可以一安排产品开发、品质管理、设备管理、工艺等工作为主。条件成熟时可安排到市场营销队伍中进行训练。
第十二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员工进行跨部门、跨单位的工作轮换。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轮换工作,指定专人对轮换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及考核。在符合轮换原则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收。
第十四条参加工作轮换的员工必须遵守新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新单位主管的管理,接受考核,新单位主管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作为奖惩、培训、晋升、轮换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工作轮换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种。其直接主管对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每次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与轮换员工进行面谈,评价其优势与不足之处,商讨改进方案并提出培训建议。
第十七条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C或D者,可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安排其调岗、培训或降职。
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及开发中心应积极对轮换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工作的要求,培训结果记录在《员工工作轮换登记卡》上。
第十九条由人力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工作轮换管理体系,负责轮换工作的运作与管理。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在部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总部员工轮换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各单位轮换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对跨单位轮换的.审批等。第二十一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轮换员工工作的安排、管理、培训和考核等。
第二十二条每年11月底,人力资源部及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人力资源委员会提交上年度轮换工作总结,接受人力资源委员会底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年度考核中。第二十三条本年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行政事业单位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行政事业单位轮岗制度
一、总则
(1)为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变化,加强部门与岗位之间的横向沟通,挖掘和培养员工的潜力和技能,培养复合型人才,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xx社保全体员工。
二、定义
指员工在同一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上进行有计划的调换职位任职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
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轮岗:
(1)在原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
(2)在原岗位绩效评定S、A级的员工才具有调岗资格(绩效级别:S/A/B/C);
(3)符合新岗位任职资格条件。
四、轮岗实施办法
4.1职责分工
(1)用人部门负责:根据部门业务情况、员工情况和意愿制定年度轮岗计划并组织落实;
(2)人力资源部负责:初审部门年度轮岗计划,判断业务和员工是否适宜落实轮岗。
4.2轮岗前沟通
(1)沟通内容: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充分沟通了解涉及轮岗的岗位和人员情况;了解轮岗人员对轮岗的接受及认知程度;理解轮岗的意义和目的;轮岗人员的优势与不足;轮岗后的发展方向和计划等;
(2)沟通效果:让轮岗人员可以充分愉快的接受轮岗安排,减少硬性安排带来的阻力;
(3)沟通要求:沟通要求是保密,避免前期员工知道将会被轮岗而不愿意离开造成的消极配合、拖延滞后,或者在离开现有岗位前的时间内“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
4.3实施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清单
在公布轮岗方案后,被轮岗方需要制定并提交工作交接清单、资料清单,目前进展中工作移交,包含目前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相关人员工作分配,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
(2)实施并行工作制
即现任人与继任者需要并行工作一段时间,时间为一个月。通过并行工作,使继任者能在现任者帮助下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人员状态,而且保证工作决策不会出现影响。
(3)并行工作制具体内容
原岗位工作负责人详细列出完成岗位工作所具备的经验与技能;
由原任职者对继任者采取教授式或继任者自学等培训方式;
根据工作交接清单,对岗位工作环境和作用,业务流程与目前状况,业务手册指导工作的开展等进行培训;
提供考核标准和信息,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轮岗岗位的上级对原任职者和继任者,在教授程度和效果上对其考评,作为当月绩效成绩的一部分;
培训结束后,也要与原任职者保持沟通,就出现的新问题咨询原任职者。
4.4跟进并评估轮岗效果
(1)对轮岗人员、原任职人员进行轮岗绩效评估跟踪;
(2)轮岗绩效评估在轮岗后3~6个月进行;
(3)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对轮岗人员进行评估分析,判断是否继续胜任。
五、激励
5.1薪资
(1)同职级轮岗:薪酬标准维持原标准,按新岗位工作考核绩效进行考核;
(2)升职级轮岗:考虑职业生涯发展或培养需要,可执行原薪酬标准,若轮岗变成调动,在3~6个月职位胜任期后经考核合格可按照新岗位的薪酬标准;
(3)降职级轮岗:若公司根据员工考核情况,进行降级轮岗的,一般执行新岗位的工资标准;
(4)轮岗期间员工以新岗位工作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与工资挂钩。
5.2个人发展
公司在职务职级晋升、薪资调整、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具有轮岗经历的员工,并根据轮岗员工的轮岗经历和工作表现,在晋升考核、内部竞聘时给予一定加分。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篇4】行政事业单位轮岗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员配置,增强组织活力,挖掘个人潜力,避免不正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全面培养和锻炼人才队伍,特制订本规定。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期望实现的目标如下:
1、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2、挖掘潜力、培养多能人才;
3、促进内部有效沟通,提升工作效能。
二、轮岗的定义、对象及资格:
1、定义:
为了开发干部能力、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定期在单位内部实施人才调动或者职种变更的活动,统称为轮岗。轮岗是单位战略性的人事调动活动。
2、对象及资格:
关键岗位及敏感岗位:包含但不局限于财务、采购、物流、人事等岗位。
关键及敏感岗位的科级以下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后,必须在本部门内进行轮岗,工作超过6年必须进行跨部门轮岗,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5年必须进行轮岗。具体人选及轮换岗位由单位领导班子审议决定;
有潜力的后备干部:根据各部门的推荐,经单位领导班子决议,对优秀的人才进行轮岗培养;
个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提出申请轮岗:员工个人在符合以上三条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岗位轮换。是否实施轮岗将由上级决议批准;
三、轮岗的基本原则:
1、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个人要从单位整体的发展出发,服从大局。
2、人员岗位相适的原则:要使年龄、文化结构、现任与后备干部结构更趋合理,活力更强,效能进一步提高。
3、整体功能优化原则:要扩大干部横向交流力度,增强干部统筹发展的意识、胸怀全局的意识、团结协作的意识。
4、不正行为防止原则: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防止不正行为的发生,避免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害和不良影响。
四、轮岗的程序:
1、轮岗方案制定:
方案内容包括轮岗岗位、轮岗对象、轮岗开始时间、岗前培训安排、轮岗导师、沟通计划、工作目标、定期考核评估等内容。
轮岗对象确定:每年2月份由负责人根据所属的敏感岗位提出对象岗位人选。每年4月前,单位领导班子根据人才培养方向及单位的发展需要,审议确定轮岗岗位和人员名单。
轮岗开始时间确定:轮岗对象确认后,由单位领导班子确定轮岗开始时间。
面谈实施:确定轮岗对象后,由单位领导事前沟通,在轮岗实施前2周左右,各部门负责与各自具体的轮岗对象进行沟通面谈。
轮岗导师指定:轮岗导师由所轮岗位的直属上级担任,负责常规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交接的监督、帮助轮岗员工进入角色,协调关系,保证平稳过渡。
轮岗计划制定:上级与轮岗者共同商讨,并制定岗位轮换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交接计划、定期考核评估计划等,并报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备案。
2、工作交接:
1)新岗位的主要工作需在3天内完成交接,其余工作中的问题可在日常进行学习和沟通。
2)轮岗导师参与交接:除常规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外,需帮助轮岗员工进入角色,协调关系,保证平稳过渡。
3)到现岗位前需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时需有轮岗导师参与,移交内容包括:第一、完整的工作文件移交;第二、推进中的工作进程;第三、工作资源移交,如工作资料等。
3、报到: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新岗位报到,同时完成转岗手续的办理。
4、轮岗期工作考核:
轮岗人员在新岗位工作一年内,每半年提交一次轮岗报告,由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评估。
5、轮岗流程图:
五、有下列情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轮岗:
1、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年的关键或敏感岗位人员;
2、孕期、哺乳期内的人员;
3、单位认定的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人员;
六、其他:
1、 轮岗由浅入深进行,在初期小范围进行,避免对单位工作不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单位可选取几个岗位作为试点,先尝试进行轮岗,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轮岗体系,运作成熟后全面铺开,有利于充分发挥轮岗的作用,降低轮岗带来的风险。
2、单位在职务晋升、薪资调整、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具有轮岗经历的员工,有轮岗经历且工作表现优秀者,在晋升时给予适当倾斜。
3、是否有轮岗经验会作为晋升职称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