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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

  2、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转让协议。

  3、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这种类型主要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合同等。(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债权转让,不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债权人转让权利,只要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合同即生效。但是债权转让的效力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且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除非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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