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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国家或企业以及个人,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又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投资项目锦集六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最新投资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篇2】最新投资项目

  第一章的总则。

  第一条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资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内借出的公益资本支出的政府债务等直接投资或资本注入形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与、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有其他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入公益性和基础建设,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严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加强县政府职责,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整体计划和特别计划、土地利用计划、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建设。

  (四)审批建设、建设实施、竣工检验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调查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记录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重视投资利益。

  (六)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概算、预算控制、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论制度。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履行基本建设流程,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基本建设程序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审查,可同时批准调查和设计招标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中已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或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可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认可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同时批准(调查、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调查、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等

  (五)依法招标;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结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检查;

  (十)资产交付。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六条县政府以建立项目单位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项目管理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费用、决算编制等工作。项目单位确定前,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相关工作。

  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的编制、发布和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县国土、环境保护、建设(计划)、经信、农业、水务、运输、卫生计划、教育体、监察等部门,各自责任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落实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地区规划、特别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项目部门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规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三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场所、建设规模、投资师旷、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并附有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毕后,项目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交项目审查部门审查。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将审查文件复印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中规定审批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项目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组织可行性研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期间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招标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定金规定规模较大的项目是指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多万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多万元的项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提交项目审查部门审查,并附上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行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

  (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或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文件抄送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中规定审批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根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费用,由具有相应成本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征地拆迁费用除外)或项目部门、建设性质、建设部门、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部门应报告项目批准部门。项目审查部门可以要求项目部门重新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交项目审查部门审查。县发改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应首先与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国务院规定的审查权限应由上级部门审查或申请国家、省、市投资,按上级规定程序处理。

  第21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决策评估制度。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价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采取听证会、咨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22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查

  (一)项目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与县财政部门优先保证持续项目资金需求,优先考虑已纳入储备库项目建设原则,经综合平衡,每年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方案,征求镇、街、县政府部门、派遣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告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方案修改完善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县人大审查和批准,县发展改革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向项目部门提出投资计划,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23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更新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24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获批,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期建设项目的,县发改部门与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25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急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

  业主管部门持县人大常委会审批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改部门将同县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26条项目部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制作招标控制价格和施工图预算报县审计部门审计。

  招标控制价格和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之和为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有必要调整投资概算,项目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向原概算认定部门认定。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准复概算的10%时,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请审计机构审计,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第二。

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防止职能交叉、监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住建、交运、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涉及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有关行政应诉工作。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平台管理、交易过程监督,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标及评标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备选库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中介备选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从备选库中产生。根据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备选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分别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计局管理。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备选库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选择途径、备选库规模、监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内容。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备选库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变更签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尾款由县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或决算的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条为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送项目单位、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三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项目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县审计部门可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县财政或相关部门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县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项目代建机构违背国家有关代建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用地、建设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最新投资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范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范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投资项目审批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即投资机会研究,主要目的是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初审立项。为提高审批效率,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在初审阶段即行介入,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集团审批。对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15%的投资开发类项目和自有资金年动态回报率低于8%的持续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需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初审批准立项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报送初审的项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产业、行业政策限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方法,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项目竞争性初步分析;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分析和预测,以及产品的目标市场;基本确定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原则流程、环境保护、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及依托条件;合作伙伴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投资方式、规模、周期;项目的初步经济效益评价;资本金筹措方案和银行贷款意向书;风险与对策。

  第十二条经初审批准的项目,可向合作方或有关部门出具投资、贷款方面的意向证明。并可正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复审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是对初审结果的进一步判断和验证,从而确定项目的规模、标准、总体安排、总投资额等。复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行业规范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项目概况:经济发展趋势,项目所属行业、地区现状与发展潜力,投资方式、规模和期限,经营方向等;

  (二)投资各方情况:投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办公地址、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合作条件与方式;

  (三)产品方案及市场预测:产品国内外市场供应现状与未来趋势、产品竞争能力、销售方向、定价原则、未来销售预测与销售方式;

  (四)建设规模、标准与功能:主要产品的名称、规模、型号、技术性能、用途以及生产规划;

  (五)物料供应:根据生产规划和物料消耗定额编制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的供应来源、数量、单价以及储运方式;

  (六)区位选择:项目拟建地点,项目地址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地震情况,人文环境,交通运输条件,能源条件,投资环境,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公用设施社会依托条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条件;

  (七)技术方案:技术目标、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方案的比较、技术引进方式及费用估算;

  (八)设备方案:设备的来源、设备参数的选定及其依据、设备清单及费用估算;

  (九)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物的产生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的方案及费用估算;

  (十)土建安装方案:工程总平面图、主要规划指标、分项建筑面积和总面积、主要建筑及配套设施、劳动安全与消防设施、安装材料、建筑周期及费用估算;

  (十一)建设管理组织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工资、福利标准与费用估算;

  (十二)项目实施计划:自可行性研究至正常经营期内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

  (十三)财务预算:投资估算与资本预算,流动资金估算,经营收入及税金预算,经营成本与期间费用预算,损益预算,资产、负债及权益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十四)资金筹措与使用:资本金筹措方案,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资本构成及资金投入计划;

  (十五)效益评价:静态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与投资回收期、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十六)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及对策:风险与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程度及其对策;

  (十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八)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经集团投资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应将审批意见及复审材料上报集团董事会。材料主要包括:审批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意见、考察及谈判进展情况、详细的实地调查复核情况、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初审需解决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五条集团董事会接到复审材料后,通过必要的考察、复核、组织论证、咨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等程序,提出项目复审报告,并下达正式的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复审工作一般在接到材料7至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集团在项目投资审批中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其费用由报项单位支付,结算时列入项目费用。

  第十八条扩初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行的技术设计)确定的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复审批准的总投资额。若确需超出,应控制在5%以内,超出5%的项目须重新按复审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项目复审报告经批准后,项目资金按使用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及开展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等实质性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集团: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我方权益的。

  第五章项目拓展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根据年度项目拓展计划和拓展指标对集团及其下属各公司的项目拓展工作进行统一指导。

  第二十二条集团鼓励各公司和全体员工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项目拓展工作。集团设立项目拓展基金,对在项目拓展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个人进行奖励。项目拓展基金的预算为项目立项利润的1%。项目拓展基金列入项目前期开发成本。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拓展阶段,各子公司或员工将搜集到的项目信息汇总集团。经集团批准跟踪的项目,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和各子公司(或其它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项目拓展的前期工作。项目小组组长由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

  第六章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投标与工程承包、项目融资、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实施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集团对如下项目实施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投资项目产业管理月报制度,各子公司每月结束后5天内将上月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和分析报告上报集团;

  (二)主要承包合同、设计方案、投资协议、融资合同、工程

  组织管理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报集团批准或备案;

  (三)项目进度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项目工程实施过程;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符合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规定,集团根据承包合同监控其资金支付进度;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由监理单位监督保障,项目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在产业管理月报中上报集团;

  (六)集团工作人员可视情况赴项目建设现场了解项目进展状况,协调处理相关事务,费用开支计入项目成本。

  第七章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先进行内部预验收,确定遗留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限期实现;之后按当地政府规定要求组识申办竣工验收。

  第八章投资项目效益考核

  第二十七条集团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考核分以下两个阶段:(一)建设阶段考核,是指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效果所进行的考核,主要对项目节点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投产日期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竣工验收阶段考核,针对项目立项时所批准的各项技术

  经济指标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九章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竣工后,为总结项目从前期准备、决策、实施过程以及项目当期的经济效益情况,客观评价项目建成后实际情况与项目立项前期预计情况的偏离程度及产生的原因,全面总结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为今后改进项目管理提供有价值、可借鉴的反馈信息,各项目公司对已完成投资的项目要进行自我全面总结评价,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的自评报告提纲如下:

  (1)项目概况

  (2)项目情况简述

  (3)项目决策目标和目的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5)项目实施进度

  (6)项目总投资

  (7)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8)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

  (1)项目前期决策总结

  (2)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3)项目建设实施总结

  (4)项目运营情况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

  (1)项目技术水平评价

  (2)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

  (3)项目经营管理评价

  (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1)项目环境效益评价

  (2)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

  (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1)项目目标评价

  (2)项目持续能力评价

  (3)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

  第三十条集团对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进行评价,并将《简评报告》与项目公司的自评报告一并在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上报集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最新投资项目

  加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一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是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一方面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实行项目核准制和登记备案制,真正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另一方面对投资项目要逐步强化监督管理,以确保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因此,对于投资项目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有限投入能产生较大的投资效益。二是提高建设项目决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前期评价是项目决策的依据,但前期评价中所做的预测分析是否准确,需要后评价来检验。

  项目后评估是指在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时期,对项目的运行系统、客观地进行全面评价,将项目决策预期效果与项目实施后的终期实际结果进行全面、科学、综合的对比考核,并以此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效益进行系统审计,对项目投产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效益和影响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的方法。

  项目建设是一个投资多、耗时长的生产过程,并且有一次性投资的特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遇到许多意外风险和干扰因素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通过项目后评估,为未来的项目决策提供经验和教训,有利于实现投资项目的最优控制。

  项目后评估是一门独立的、有别于项目评估的技术经济学科。在我国,项目后评估属新生事物,基本方法和指标体系尚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项目后评估的程序

  1、设置项目后评估管理机构

  在项目主管部门内组建后评价组织管理机构。组建后评价管理机构的目的是为企业决策层服务;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指导开展后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后评价工作程序;制定后评价实施计划;选择后评价项目,组织培训后评价工作人员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判断评定后评价质量;建立后评价数据库;审核、监督下属的或委派的后评价机构所做的后评价报告及工作,并向企业决策层提交审核报告及综合报告,供决策参考。

  2、为了保证后评估工作质量,进行项目后评估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问题。即明确项目后评估的具体对象、评估的目的及具体要求。

  (2)筹划准备。主要任务是组建一个评价领导小组,并按评价要求制订周详的项目评价工作计划。

  (3)深入调查,收集资料。主要任务是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制订详细的调查提纲,并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收集后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分析研究。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针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5)编制评估报告。将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出项目后评估报告。

  二、项目后评估的内容

  一般投资项目后评估的分析内容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社会和发展五个方面。建设项目后评估,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结合项目投资主体的实际情况,兼顾项目所在地区、社会和国家利益,以项目目标、过程、效益、持续性评估为主。对有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以项目建设前后对环境影响的相关数据作为评估内容。

  1、目标评估

  目标评估就是通过项目实际产生的一些经济、技术指标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比较,检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从而判断项目是否成功。

  (1)与前期确定的立项条件、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比较是否发生偏差;

  (2)检查项目实际工艺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等。

  (3)投资使用情况评估。投资使用情况评估是指将项目原定的预算和资金投入计划同实际发生的投资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其影响。

  2、过程评估

  项目的过程评估是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回顾和检查,对项目的实施效率作出评价。过程评价包括:勘察设计评价、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和生产准备等项工作的评估。主要内容:

  (1)对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监理评估;

  (2)各种合同执行情况评估;

  (3)对项目设计能力和实际能力的验证;

  (4)对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5)项目的生产管理和生产条件分析;

  (6)项目的经营效益分析;

  (7)对生产和销售情况、原材料、燃料供应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生产能力的利用情况等进行评估。

  3、效益评估

  效益是衡量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效益评价包括项目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下,从项目投资者的角度,根据后评价时点以前各年实际发生的投入产出数据以及这些数据重新预测得出的项目计算期内未来各年将要发生的数据,综合考察项目实际或更接近于实际的财务盈利能力状况,据以判断项目在财务意义上的成功与失败,并与项目前评估相比较,找出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费用和效益,采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参数对后评价时点以后项目计算期未来各年度预测的财务费用与财务效益进行调整,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据此判断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效益评价中选用的数据要求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投资报表、竣工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和生产单位提供的各年年终会计报表等。主要内容: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和偿还能力分析;财务实际成果与预期目标的对比分析;财务状况的前景与措施分析;应考虑财务参数变化和物价上涨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分析财务效益实现程度,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

  4、持续性评估

  持续性评估就是对项目在未来运营中实现既定目标以及持续发挥效益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性分析。即项目完成之后项目的既定目标是否还可以持续;项目是否可以顺利地持续实施,项目业主是否愿意并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持续实现既定的目标。

  项目的持续性评估从政府政策、管理组织和社会群众的参与、财务、技术、社会文化、环境和生态,以及外部因素等各个方面来评估分析项目在物质、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持续性,并指出保持项目持续性的条件和要求。

  持续性评估是对项目是否持续发挥投资效益、企业发展潜力和进行内涵性改造的前景等进行分析评估,做出判断,提出项目持续发挥效益需具备的内部、外部条件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5、影响评估

  影响评估是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国家、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所进行的评估,据此判断项目决策宗旨是否实现,重点分析项目对整个社会发展的影响。影响评估的内容包括经济、技术、环境社会影响等方面。

  (1)项目经济影响评估主要分析和评估项目对地区、行业、部门和国家的宏观经济影响(如对国民经济结构的影响,对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以及对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影响),并对项目所用国内资源的价值进行测算,为在宏观上判断项目资源利用的合理程度提供依据;同时,分析项目对地区、行业、部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和长远影响。

  (2)项目科技进步影响评估主要分析项目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的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以及项目所选技术本身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分析评估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或者引进的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及其与国内外同类技术装备进行对比;并对本部门、本地区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潜在效益进行分析评估。

  (3)对地区环境质量的影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对生态平衡的影响等。

  项目环境影响评估主要是对照前评估时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审查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实际影响,审查项目环境管理的决策、规定、规范和参数的可靠性和实际效果。环境影响评估主要包括项目的污染源控制、区域的环境质量、自然资源的利用、区域的生态平衡和环境管理能力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4)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居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影响;对就业的影响;项目对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6、管理水平评估

  管理水平评估是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各阶段管理者的工作水平做出评估。主要内容:

  (1)分析和评估他们是否能有效地管理项目的各项工作;

  (2)他们是否与政策机构和其他组织建立了必要的联系;

  (3)人才和资源是否使用得当;

  (4)他们是否有较强的责任感等。

  三、项目后评价的方法

  由于现阶段企业对建设项目尚没有规范、完整地开展后评估工作,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可采用对比法和成功度法;在选取评价指标上,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循序渐进,逐步探索、总结出适合建设项目后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

  目前,国内外项目后评价实践中,总体上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此提出以下三种方法供大家参考:对比分析法、逻辑框架分析法(简称LFA)和成功度分析法(即打分法)。

  1、对比分析法

  对比分析法是项目后评估的基本方法,它包括前后对比法与有无对比法。

  (1)前后对比法

  将项目实施前与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对比,测定该项目的效益和影响。在项目后评估中是将项目前期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前评估阶段所预测的建设成果、规划目标和投入产出、效果和影响,与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情况相比较,从中找出存在的差别及原因。

  项目建成后对各指标以原预测指标数为基准,评定实际实现指标数值。变化和差距等于实际实现指标减去原预测指标。

  (2)有无对比法

  有无对比法是指在项目地区内,将投资项目的建设及投产后的实际效果和影响,同如果没有这个项目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由于项目所在地区的影响不只是项目本身所带来的作用,而且还有项目以外的许多其它因素的作用。因此,这种对比的重点是要分清这些影响中项目的作用和项目以外的作用,评估项目的增量效益和社会机会成本。

  项目的有无对比不是前后对比,也不是项目实际效果与预测效果之比,而是项目实际效果与若无此项目实际或可能产生的效果的对比。

  2、逻辑框架分析法(LFA法)

  LFA法是将几个内容相关、必须同步考虑的动态因素组合起来,通过分析其间的关系,从设计策划到目的目标等方来评估一项活动或工作。LFA为项目计划者和评估者提供一种分析框架,用以确定工作的范围和任务,并通过对项目目标和达到目标所需手段进行逻辑关系分析。

  (1)项目目标:体现为企业发展计划、规划、政策方针等对项目提出的目标要求,往往是企业投资决策的整体目标。这个层次的目标要求项目必须与国家发展目标、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要求相联系。项目目标往往需要多个具体目标(单项工程)的贡献才能实现。

  (2)具体目标:是指“为什么”要实施这个项目,是项目达到的直接效果和作用,是项目后评估的重要依据,一般应考虑项目为企业和社会群体带来的效果。这个层次的目标由项目决策机构和独立的评价机构来评估确定,往往一个项目有多个具体目标。

  (3)项目产出:这里的“产出”是指项目“干了些什么”,即项目的建设内容或直接产出物。一般要提供可计量的直接结果,要直截了当地指出项目所完成的实际工程。各项成果是为实现项目目标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它们从其效果来看应是合适的、必要的、足够的。

  (4)投入和活动:该层次是指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内容,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投入活动要详细到可以运作的程度,要做到可行性和可信度的结合。

  3、成功度分析法

  成功度分析法是对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的成败程度给出一个定性的结论。成功度就是对成败程度的衡量标准。一般来说,成功度可分为五个等级,各个等级的标准如下:

  (1)完全成功的。用AA来表示,表明项目的各项目标都已全部实现或超过;相对成本而言,项目取得了很大的效益和影响。

  (2)成功的。用A来表示,表明项目的各项目标都已全部实现;相对成本而言,项目达到了预期的效益和影响。

  (3)部分成功的。用B来表示,表明项目实现了原定的部分目标;相对成本而言,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4)不成功的。用C来表示,表明项目实现的目标非常有限;相对成本而言,项目几乎没有取得什么效益和影响。

  (5)失败的。用D来表示,表明项目的目标是不现实的,根本无法实现;相对成本而言,项目不得不终止。

  在测定各项指标时,采用打分制,按评定等级标准A、B、C、D四个等级来表示。通过指标重要性分析和单项成功度结论的综合,可以得到整个项目成功度指标,也用A、B、C、D表示,填在表的最后一行。

  四、主要结论

  通过对已经完成项目(或规划)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的、客观的分析,检验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或规划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同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参考,确保项目的成功和有效。

  1、通过项目后评价反馈的信息,及时纠正项目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2、通过项目后评价,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避免建设项目的损失浪费和决策失误,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3、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篇5】最新投资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项目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所进行的评价工作。即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系统回顾,与项目投资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以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整改建议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的新建、扩建和增容性技改电源项目、煤炭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依据

  第四条主要依据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第五条其他依据

  (一)项目投资决策论证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阶段设计及审查意见、评估报告、核准批复意见等。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调试等重要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工程合同。

  (三)设计变更(变更设计)、会议纪要等文件。

  (四)竣工验收报告、达标投产报告、决算审计报告。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统计报表。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六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投资决策评价、建设实施评价、生产经营评价、财务评价、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采用新技术评价等。

  第七条投资决策评价的主要内容:决策依据是否正确、论证方法是否得当等。

  第八条建设实施评价的主要内容:设计方案及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各项合同执行、三大控制(投资、工期、质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供货单位等合作伙伴的选取,资金支付和管理,分部调试及整体试运、工程竣工和验收管理等。

  第九条生产经营评价的主要内容:全厂热效率、平均

  发电标准煤耗及供电标准煤耗、厂用电率、耗水率、主机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选型等技术指标和设计能力达标状况等,机组等效可用系数、非计划停运次数、“三电”(电价、电量、电费)控制指标等。对供电煤耗等消耗性指标偏高的机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第十条财务评价的主要内容:

  财务评价的边界条件:煤炭价格走势、机组利用小时、贷款利率、电价、投资决算等;财务评价指标:资本金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借款偿还期、资产负债率及其未来5年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排放控制、环境治理和保护、水土保持、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行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带动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

  第十二条采用新技术的专题评价,例如600MW及1000MW超超临界机组、600MW超临界空冷机组、1000MW超超临界空冷机组、300MW及600MW循环流化床机组、600MW无烟煤超临界机组、600MW超(超)临界供热机组,环保(脱硝)、节能及节水新技术等。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后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其他如工程部、财务部、生产部、科环部、营销部及华电煤业集团等为配合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在项目后评价期间,相关分公司(或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应设临时机构,负责本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在项目投产1年后,项目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向集团公司提出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请示。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在接到请示2周内进行批复,具体批复评价内容、范围、深度和时间进度,明确评价方法和评价单位。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在正式收到项目后评价报告1个月内组织评审,对项目批复的评价内容、范围等进行审查,并下发审查意见。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编制单位

  第十八条为使项目后评价工作能有效实施,公正、科学的反映项目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组织项目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或直接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后评价单位(或联合体)应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并有两个以上同类型工程设计或后评价业绩。

  第二十条项目后评价单位的选取应避免出现“自己评价自己”现象,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宜从事该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后评价单位要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的规定及后评价合同的要求,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后评价承担单位应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的责任。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结论将为后续同类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将为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良好的经验及其建议;将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运营,提出合理有效的经营责任目标及整改措施;将为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影响,提供有价值的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将为集团公司新技术的应用提出发展方向和经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最新投资项目

  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34号令和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

  一

  34号令与35号令的制定依据

  1、修订背景

  本次两个令是以中央企业的管理实践为依据制定的,中央企业在稳增长促投资并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管工具、监管体系。

  ①依法所需:

  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界定出资人与企业权责边界。

  ②改革所需:

  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要协调好稳增长促投资之间的矛盾;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历史追溯:原有办法即国资委16号令——主要突出主业报备,非主业审核,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但随着中央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需要,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单一,无法满足国际化竞争,因此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③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投资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议论,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化,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

  2、修订思路

  34号令旨在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①管投向

  A.管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B.应加强企业主业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以是主业,也可以是非主业。

  ②管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A.对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就是中央企业投资命令禁止投资的行业,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对于企业而言就是红线;

  B.管好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是国资委以及中央企业管理资金投向的重要方法。

  ③管程序

  34号令在制度规范、信息系统建立、明确行为主体方面,意义重大。

  ④管回报

  A.设定投资收益底线,是中央企业投资的最低要求;

  B.再决策与止损退出机制,保障中央企业投资的资金安全;

  C.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形成投资管理长效监管机制。

  ⑤管风险

  A.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监督;

  B.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可以将相关监管力量集成。

  3、两个令的特点

  ①强调依法监管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投资方向: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监管依据:国资委34号、35号令,负面清单(2017),中央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央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央企业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管理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

  ②强调全方位监管:

  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制度体系、信息系统、负面清单、监管联动机制等方面。

  ③强调全过程监管:

  事前注重规范决策,事中坚强监控和再决策、事后强化评价和问责。

  ④探索创新监管:

  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企业要对不能投资的产业做出更明确规定。

  二

  35号令与34号令制订的不同之处

  1、监管环境不同

  3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两国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

  2、监管力度不同

  35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政治、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

  3、国资委对境内、外审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34号令第14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35号令第12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4、境内、外投资后评价要求不同

  34号令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35号令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

  三

  34号令与35号令对中央企业的要求

  1、现阶段中央企业需完成的工作

  ①报备:投资制度修订、三年滚动规划。

  ②备案:根据企业战略和规划,结合企业实际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申请备案。

  ③审核:根据企业近三年非主业投资完成比例,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其中备案、审核工作内容中央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2、投资事项需国资委批准的内容

  审批:特别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

  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

  把关: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

  3、需特别关注事项

  ①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需商务部协同管理

  在商务部核准备案时,需在核准和备案中增加一栏备注,由中央企业承诺。

  ②与第三方有关的事项:

  34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材料。”

  评价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股权项目:“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35号令: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总结

  国资委34、35号令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本文来源:https://www.lexiangwang.net/jianzhukaoshi/326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