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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办理退工手续材料及退工手续办理时间
  小余于2003年3月进入上海YH汽车设备厂工作。2013年10月24日,小余以YH汽车设备厂不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书面提出辞职。之后,小余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予以支持。小余提出辞职后,YH汽车设备厂曾一度拒绝为小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后经小余多次索要后,YH汽车设备厂才于2015年7月11日仲裁开庭时将退工证明交给小余。小余认为,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她无法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要求单位支付2013年11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8960元。而用人单位却认为,小余仅仅于2013年10月24日提交辞职申请,但没有至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后来又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同意小余的诉讼请求。那么,类似这样的情况,小余赔偿失业保险金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呢?笔者借本文来做个简单介绍。
  2案例分析
  一、劳动者辞职,经通知即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产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无须用人单位同意或批准;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甚至不用提前30天通知,即刻就能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因此,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后又提出仲裁,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理由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后合同义务”。
  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十八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也明确了:“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更是做出了更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还具有一定的“后合同义务”,不及时依法履行这些后合同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1)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留存劳动合同文本、职工名册,工资发放清册等;(3)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等等。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造成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损失的,应当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不存在例外情形的规定。因此,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扩展阅读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文件的精神,我市市区将进行包括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在内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软件建设,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失业人员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其再就业,现就改进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应当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向受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递交如下材料:
  l、与该职工签订的最后一期并经鉴证过的《劳动合同书》;
  2、该职工的《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并由用人单位先在第6页起的相关栏目上写明退工原因、时间、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3、该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其个人缴费基数情况;
  4、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对二00三年七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提供①、《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②、变动工作单位的相关材料。);
  5、《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四份)(附件一);
  6、其他有关材料。
  四、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在该职工的《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的第6页后起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通过电脑正确审核失业保险待遇,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四联单(附件二)并加盖审核章,其中:
  第一联、第二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回原用人单位留存。
  第智坤教育随《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交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将此联粘贴在《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并通过原用人单位将《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交给职工本人。
  第四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一份)和《劳动合同书》存人职工人事档案,并收下该职工的人事档案。
  退回原用人单位的其它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附件三),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就业指导教育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在上半联填写盖章过的《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及《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并提醒其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到区、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时间,统一从单位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八、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失业人员凭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在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日之内,到户口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随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应手续,否则将视作无就业要求。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而逾期(超过60日)到区、街道(镇)办理手续的,其逾期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从61天起按月扣除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处理。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在电脑上正确划分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并提醒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做好失业和申领登记、邮政储蓄存折的申领发放等手续,并编制由失业人员本人签名盖章的“新增失业保险金申领花名册”逐级上报,并在电脑上做好相应记录。
  3、失业保险金通过邮政储蓄按月发放。每月15日(逢星期六、日则提前到星期五)前新报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5日之后报到的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般可在下一个月补发(即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时间不顺延)。20日之后按月凭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的邮政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必须在二个月之内由失业人员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逾期交区、市处理。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及享受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必须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中间可根据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如期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停止发放,其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保留,以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审核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如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在正常办理退工手续后,继续申领其上次失业时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凡继续申领或合并计算上次应领未领失业保险的,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出示邮政储蓄存折作依据。
  6、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因寻找工作等原因而暂停申领的,其经街道(镇)并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同意可暂停申领的期限,在本人恢复申领时,一并予以补发;但恢复申领的时间,必须在核准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内,超过享受期限的不得恢复申领,更不予补发,但可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7、凡因补办录用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发生多领失业保险金现象的,失业人员应主动将多领的失业保险金退回到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后,方可补办录用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
  8、凡出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人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的,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9、失业人员在享受期间因户口迁移的,一般在原户籍所在的街道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直至享受期限结束。
  10、失业人员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用人单位不为自己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和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而直接将《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退还本人的违规情况,可据理力争,并可向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反映。另外,失业人员也须遵守劳动法规,积极参加职业指导教育和转业转岗培训。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将严肃处理,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将处以1—3倍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手续,凡发生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而直接将《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退还本人的违规情况,造成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和重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十、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的花名册返回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在失业保险发放库中做好停止发放记录。凡于每月15日前办理录用手续的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15日之后办理录用手续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一、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均应认真执行上述通知精神,配备懂业务、会电脑、责任性强的工作人员做好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做好计算机网络和平台建设,力争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做好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宣传解释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各项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转变择业观念等各项工作,为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十二、本通知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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