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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4-14 13:12


  章 总则

  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我院“公平竞争、公正选拔、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教育部“依法治招”的,为招生工作依法有序,特制定本章程。

  条 院名全称为燕山里仁,部标代码为13592,英文名称为“Liren College of Yanshan University”。

  条 本章程适用于燕山里仁普通招生工作。

  概况

  条 燕山里仁简称)成立于2001年7月,是经河北省批准、教育部确认的独立,由全国――燕山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主管是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依托燕山的学科基础,地方和社会发展需求,现设置38个,涉及工、理、文、经、管、法等多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250余人。2010年计划在全国招收4100人。

  第六条 坐落于著名海滨城市――河北省秦皇岛市,毗邻燕山占地1020亩,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为,学制四年,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学业期满,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具印颁发普通高等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具印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成立由主要职能人组成的招生工作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实施细则和工作原则,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招生日常工作在主管院长下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工作。

  第十条 成立由院纪委书记和职能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招生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

  第十 招生办公室的通信地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438号。

  邮政编码:066004

  电话:0335- 8067000 8076583 传真:0335-8047285

  E-mail: [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stc.ysu.edu.cn

  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普通高等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审批。

  第十四条 河北省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招生办公室会同制定分省分来源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主管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招生主管备案,并网站及各省招生主管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规则

  第十六条 普通招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招生考试的学生,德智体美衡量、择优

  第十七条 对进档按所报顺序从到低分依次分配,不设级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线的一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在报考人数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进档所报条件的,,则,做退档

  第十八条 调阅档案的比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包括120%)以内。

  第十九条 体检的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

  十条 我院艺术类设计、艺术设计)2010年仅在河北省招生。报考我院艺术类使用河北省联考。已考试合格证的,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招生考试文化课统考,文史类及数学均记入总分。凡文化课统考河北省同分数线者,从高到低依次择优计划名额时,若并列,则按文化课择优

   报考英语在省口语加试部分高考应试语种及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的,详见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招生计划的说明。

  十二条 除外语科目外高考科目是以汉语文答卷。

  十三条 我院承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章 奖励

  十四条 (艺术类除外)入学奖励

  1、入学中,高考总在所在省份本一批线者,奖励币2万元。

  2、入学中,高考总在本二批线的河北省,按排名,文、理科第1至第10名各奖励币2千元。

  3、入学中,若条件,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4、凡符合1-2条的,若对,可在内申请,并优先考虑。

  十五条 享有奖学金(8000元/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和助学金(分为3000元/年、2000元/年、1000元/年三个等次)的分配名额,符合条件的在校生均可评选。

  十六条 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还以发放院内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学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

  十七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住宿费等费用。属地管理原则,收费以河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和住宿费。为10000元/人·年;住宿费为800元/人·年。

  十八条 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对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予以,直至取消入学。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

  第九章 附则

  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解释。

  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招生工作的文件凡与本章程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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