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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6-01 18:21


  章    总则

  条  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服务,服务社会,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制定本章程。

  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国标代码:12053)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路(邮政编码:150025)

  条  概况: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位于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是1998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是黑龙江省所独立设置的高职,是教育部、建设部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是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的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和市政工程技术被评为财政支持的,建筑电气工程技术被评为地方财政支持的省级

  前身是由1948年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和黑龙江省建筑职工合并组建而成,2000年后黑龙江省建筑和黑龙江省纺织并入占地面积10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实验仪器设备总值7820万元,馆藏图书资料75多万册。设有13个二级2部,52个,专任教师437人,教授45人,副教授174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面向全国招生,2009年计划在全国的30个省、市和自治区招收4200名学生。毕业生的就业,连续十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超过90%,近两年就业率列省内高职名,在全国高职高专中名列前茅。

  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合格,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毕业证书。

  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教育部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不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私事招生工作。

  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各招生类别(普通类、艺术类)均须参加全国普通招生考试;对口升学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考试。

  第九条  艺术类面向黑龙江省招生。须按黑龙江省招生办,参加美术设计类全省统考。

  章    原则

  第十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我院各培养对身体及,按我院原则和招生计划

  第十  在高考最低分数线的中,调档比例在本院招生计划的120%,比例各省的生源

  第十二条  级差:当生源时,按未录满的补缺其它各省的生源

  第十三条  级差:同报考我院的,其,按从到低分的原则,依所报顺序

  第十四条  :在同报考我院并中,按从到低分,到未录满的,符合培养对身体及中。

  第十五条  符合教育部或降低分数,在高考文化课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  艺术类原则: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条件,黑龙江省招生办择优

  第五章    入学

  第十七条  入学须交纳、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批文的标准9000元/年的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家具设计与制造、室内设计技术(陈设艺术设计)、室内设计技术(室内设计)、艺术设计(工艺美术)、电脑艺术设计(数字传媒)、装潢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其余各均为6000元/年,住宿费800~1100元不等。

  第十八条  入学后,将在3个月内对其入学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者,取消入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设有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和银行合贫困生办理助学贷款,为部分贫困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业。

  第六章    附则

  十条  确认后,可与招生办公室,以便的招生结果等招生网上公布,可自行查询。

   通讯地址: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哈尔滨市开发区路(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www.hcc.net.cn

  招生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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