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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6-02 18:52
津学生[2005]90号
条 为党和的教育方针,教育,的学风和校风,对德、智、体、美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科技、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的学生表彰奖励。法律、法规和,制定本。
条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是学生生活中的大事,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风、校风建设,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关系到学声誉和形象,全校都要此项工作,学生、教务工作要表彰奖励工作。
条 表彰奖励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标兵、培养典型的原则;
(三)授奖的覆盖面、奖励金不兼得、调动大多数人性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校级奖励的权威性、严肃性原则;
(五)注重学生思想道德原则。
条 本适用于在学并注册的全日制生、生、高职生(自、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参照另作),学生班集体、学生宿舍、学生社团等由全日制学生组成的团队。
第五条 申报奖励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参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思想的学习实践活动;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集体、他人,有社会责任感;
(四)年度测评中操行测评为优良,体育测评为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的学生奖励:
(一)本学年度内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者;
(二)品行不端,有弄虚作假者。
第七条 奖励项目及其说明
(一)校级先进集体
校级先进集体是对学生团体表彰的最高荣誉,以班集体、宿舍、社团等为,主要表彰在学风建设、团队精神、政治进步、操行文明等的集体。的集体,可评定为先进集体标兵,也可推荐评选市级先进集体。
(二)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对在学风建设的班级,授予“校级优良学风集体”称号,并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楷模”特等奖学金
本项目是天津设立的学生个人奖励的最高荣誉,每年评选不超过十名,在奖学金一等奖评选基础上选拔、事迹者。
(四)奖学金一等奖
本项目由学生工作学生数和当年的奖金总额,按参评人数的3% 设置名额,按比例下达给各(系)。在学生测评基础上,由各(系)初审,报学生处审批。一等奖学金者授予“校级优秀生”称号。
(五)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
本项目以名义表彰,奖励金由学生处当年全校奖学金总额,按学生比例下拨给各(系),由各(系)本奖金总数,设定名额、奖金额度。鼓励各自筹经费名额、奖金数额。在测评基础上,由各(系)自行评审,报学生处备案。三等奖侧重评选符合教育的在某一的学生。
(六)奖学金
本项目为激励一年级自入学起就努力学习,尽快的学习,在学期的学习任务后,其学习而评选的奖学金。
(七)单项奖励金
本项目为表彰在某一、的学生设立,包括:
1、“之星”奖:授予在全国和天津市生比赛和社会比的活动中,为的集体、团队或学生,是单项奖励的最高荣誉。奖项授予权在校学生工作。“之星”奖获奖集体、团队“校级先进集体”称号,获奖学生获“校级优秀生”称号。
2、社会工作优秀奖:按本参评学生数的3% 设置名额。各(系)在评选过程中应考虑校学生会、“人”学生网站、校学生通讯社、校卫队、校红十字会、校管社团(由校团委)、公寓“三自”委员会、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在评奖中所占比例。社会工作优秀奖者是学生干部的,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学科竞赛优胜奖:授予在校级(含校级)外语、数学、中文写作、计算机竞赛等活动中获奖的学生。
4、学生科技奖:授予在科技竞赛等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奖者。
5、优秀论文奖:授予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者。
6、文艺汇演优胜奖:奖励级文艺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7、体育竞赛优胜奖:奖励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特招生除外)。
8、自强自立奖学金:奖励家庭并在德、智、体、美各的学生。
9、外语学习优秀奖:奖励本年度英语六级考试优良或参加市级(含市级)外语口语(口译)竞赛获奖的学生。
10、无私奉献奖学金:奖励本年度参加无偿献血或对社会及他人巨大无私帮助的学生。
(八)“英才”优秀毕业生奖
在学期间、优异的毕业生,毕业时可“英才”优秀毕业生奖并可校长的就业推荐。本奖项是天津毕业生的最高荣誉。
(九)“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毕业生自愿参加“服务西部计划”,被西部省市录用且成行的毕业生,授予“服务西部”优秀毕业生奖。
(十)校级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其它项目
主要包括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优秀示范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项目属校级表彰项目,由校团委组织评选,颁发证书、奖牌,视可以颁发奖品。
(十一)社会资助奖励项目
此类奖学金原则上参照奖学金评选办法与捐助协商奖项、等级、奖金额、条件、评选办法等内容,与奖学金发放。
(十二)其它奖励
如遇特殊,可由校学生工作,设立临时奖励项目。各(系)可以自行设立表彰奖励项目,但在学生处备案。各(系)所设奖励不校级表彰奖励,与校级表彰奖励冲突和超出校级奖励标准。国际工商等较高的(系),可以设立奖励金,并获奖者兼得奖励金,但设立方案报校学生工作审批方可。
(十三)精神奖励项目
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口头表扬等。授予荣誉称号是精神奖励的最高形式,除上述称号外,学生工作可临时需要授予的称号,授予称号的可以颁发奖励金,也可以颁发证书或证章。通报表彰、口头表扬是对先进人物或者的精神鼓励,不发证书和证章。
第八条 学生工作组织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学生处日常工作。各(系)成立在党总支下由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和学生参加的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评审组,本的工作。学生奖励表彰工作条块,分级管理的体制:荣誉称号、级、市级和奖学金一等奖奖励和部分单项奖励金由管理;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及部分单项奖由各管理;社会团体、企事业或人设立的奖励金,涉及二个或金额达四万元的由管理,只涉及且金额四万元的由涉及(系)与设立者协商管理事宜。社会团体、企事业或人在设立的命名奖励,所使用的名称须经批准。
第九条 学奖励金来源以按从中提留的专项经费为主,将学生规模的,奖励金总量和奖励的、覆盖面,鼓励全校各及师生、吸引社会团体、企事业或人来设立奖学金。
第十条 校级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须按标准,由学生处制作。
第十 表彰奖励工作
(一)市级先进集体、市级三好学生、助学奖学金、市级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等市级奖励,原则上由校学生处主持、在评选基础上产生。助学奖学金带有助学性质,在特困生中产生,学生处和各协商推荐,公开选拔,集体决定的产生初选者,由校学生工作批准。
(二)每学年隆重表彰奖励。日程:9月周测评,周、周各评选结束,9月底校级审批结束,12月中旬表彰。共青团的各类表彰可在“五四青年节”前后,优秀毕业生表彰在6月。
(三)上述表彰奖励结果都要依据管理权限在当年12月底前由各(系)工作人员记入学生档案。
(四)奖项评选结果应向学生公布,校级先进集体及奖学金一等奖奖
励由面向全校学生公示,公示期一周,期间如有学生或投诉,由学生处受理并答复。学生有权直接向学生工作校长和申述。
(五)各(系)评出的奖项总数覆盖面不应低于参评人数的30%。
(六)各(系)可依据本制定的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审批后。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奖励,均个人(集体)申报与组织推荐相,校、院(系)组织测评、选举、评定、审核、批准的办法产生。申请者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绩能和本人的测评结果,参照《天津学生奖励评定细则》,于每年9月初奖励申报申请,每名学生可申报奖项。“优秀毕业生”在每年3月申报。学生申报时需填写《天津学生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评奖所需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由校学生处解释。
第十四条 本自2005年9月1开始施行,此前的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