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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6-02 18:10


  章  总    则

  条  为普通招生工作的的合法权益,共和国教育法》、《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特制定本章程。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考核、评价、择优”的原则,并纪检监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章  概况

  全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

  国标代码:12325

  第五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86号,邮政编码:518052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职业技术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名称:广东新安职业技术,证书:全日制普通高等毕业证书。

  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 设立由职能人组成的招生工作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和实施细则、招生规模和学科招生计划,、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招生工作中的重大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招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招生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工作,普通全日制(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设立由和纪检监察组成的招生监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及详见生源省公布的目录。

  第十五条 我院广东省:批B线;福建省:高职(高专)批。

  第五章  规则

  第十六条  教育部的“,省招办监督”的体制,招生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以高考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衡量德智体美,择优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分数线上,在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标准,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和(高职)类分类

  第十八条 生源比例,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视生源比例内作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同批分数线,符合我院下,依据,从到低分的顺序择优

  十条 所填顺序从到低分。在额满的下,按,依次类推,不设置级差。顺序,总分相科目高者优先

  美术类分档时投出档案按分权重,评价,择优

   都未被时,若,则并兼顾单科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作退档。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慎重报考。

  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的当年度《普通高等照顾》中的予以认可。符合和省招生办公示符合优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文科类、理科类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考试均须等级,且有一门C级及其等级。当考试(或排序)相评价及学业考试优秀的可优先

  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考试并均等级,且有两门D级及其等级。当考试(或排序)相评价及学业考试优秀的可优先

  第六章  体检标准

  十五条 的体检标准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对残障的,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且高考标准,则予

  十六条 入学后,以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普通高等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为依据,对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或不宜就读已者,按学籍管理办理,予以转或取消入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十七条 学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文件标准:普通每生每年11000元,艺术每生每年13000元。出国留学班每生每年16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12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

  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助学措施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

  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与每年评选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新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挂钩,奖金300--800元,奖励学生占学生总数25%左右。

  确有的学生,可以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工作监督。如有投诉,可拨打纪委办公室电话0755-26520033或15018755988申诉。

  十条 招生咨询及

  咨询电话: 0755-26520023  26520001

  传真:0755-2656701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gdxa.cn

  第十章  附    则

   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于2010年3月18日由院办公会议审查,适用于广东新安职业技术2010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新安职业技术授权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和省的,以和省的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lexiangwang.net/xuelikaoshi/260879.html